等级:上士
头衔:未定义
帖数:324
金钱:1435
Y 币:0
|
|
{收藏} 第6楼 信息 | 留言 | QQ | Email | 主页 | 编辑 | 引用
第四节文博管理者心中的“结”如何解开?
当下, 文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及全体业内人士, 一方面看到全国人民热情参与文化建设, 一派欣欣向荣景象而欢欣鼓舞, 另一方面又感到乱象丛生, 忧心忡忡, 心中一个“结”始终解不开, 有的领导干部称这是个“死扣”。在民间收藏中如何正确认识“出土文物”这个概念和社会现象, 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及一系列乱象大多由它而兴起, 从“无据打假”发展到“群体对抗”, 从“假新闻事件”发展到“媒体失信危机”, 从“官商勾结黑幕”发展到“群情激忿抗议”, 从“局部认知问题”发展到“总书记不得不发话”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执政党警惕, 政权根基的动摇, 往往是由具体事件引发的。本文试图从根子上解开这个“结”, 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 从大局大势着眼, 正确判断人民群众的文化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丶时代性
人类生存发展的两大行为是不可违背不可逆转的, 经济行为为生存打基础, 文化行为为精神作保障, 有谁能违背或阻碍这个规律,我们来看看国际贯例。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经济丶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告知:“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 参加文化生活:( 丙) 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丶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 享受被保护之利。”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 “忆及在民主丶宽容丶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丶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文化多样性是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财富”, 遵循“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所有文化享有各种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丶弘扬和传承的各种方式, ……”。该公约第四章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当缔约方在其境内实施政策和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时, 这些政策和措施应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 。第四章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列还明确要求“鼓励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机构丶艺术家及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发展和促进思想丶文化表现形式丶文化活动丶产品与服务的自由交流和流通,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激励创新精神和积极进取精神的措施” 。该公约第四章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对公民文化行为的价值取向, 要求“缔约方承认公民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缔约方应鼓励公民社会积极参与其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所作的努力” 。
可见,尊重丶鼓励丶支持公民参与各种文化活动, 当然包括文化遗产的收藏和保护, 是国际社会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国际准则,我们的文博管理者能例外吗。
二, 仅从字面上简单理解“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是否已不合时宜
中国公民参与文化活动包括收藏活动具有合法性时代性, 这一点大概没人会提出疑义, 但这是大前提丶大概念必须充分认识, 必须统一思想。在这个前提基础上, 再来讨论所谓的“出土文物”到底公民能不能收藏,这个“结”系统内文博管理者与广大藏友认识截然不同, 矛盾因此而产生。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是规定通俗讲“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 下面我们来分析它的产生背景丶历史与现状丶有关法律对照及台湾地区认识和准确理解释义等, 是否能帮助有关人员解开这个“结”。
1, 法律条文产生的背景。1982年颁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 它 是在“文革”结束不久背景下产生的, 计划经济体制是它产生的经济基础, 公有制为绝对统治地位大一统思想是起*法律条文的思想基础, 起*文本的专业人员思想不可能超越当时的时代特征,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可能有的并未接受过严格的法律文本起*的逻辑思维能力训炼, 特别在法律概念上慎重有所欠缺。比如在使用“出土文物”这个法律概念上, 他们把专业工作者日常工作术语直接用在法律概念上是十分不妥的。概念要揭示事物的本质特性, 是这事物区别于那事物的标志, 如“男”与“女”的区别, 不在于体貌服饰的区别, 区别它的标志是性特征。而“出土文物”是个时空概念, 根本沒有揭示其本质特性, 它如同馆藏文物丶家藏文物丶传世文物及窖藏丶洞藏丶墓藏文物一样, 只反映一个时期的文物存在方式, 而且它们经常在变化, 传世的入土也有, 出土后变传世的也有, 你能搞得清楚它曾经的存在方式吗,所以, 把工作术语简单照搬在法律文本上是不科学的不严谨的不可执行的, 造成了社会混乱和矛盾, 后患无穷。
2, 中华文物的历史与现状。五千年文明古国,留下了数以亿计的浩如烟海的文化遗产, 历史上哪朝哪代没留下东西, 中华民族为什么能说历史悠久, 延绵不断, 就是用文化遗产来证明的。人生在世只有几十年, 我们只能靠文化来延续, 普通老百姓当然是文化遗产的主人, 共和国国家性质应强化这个体系, 而不是削弱这个优良传统,用“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这个无法判定的概念, 实际上让广大人民放弃对中华文化遗产的保护, 这个文化遗产的主人怎么当。 如果我们面对大量精美的既使是判定近几年出土的文物, 老百姓善意去购买收藏保护, 是好事还是坏事?是把它们当垃圾消毁?还是象这几十年至少有几百万件中华文物以工艺品名义堂而皇之走出国门?有良心的中国人你怎么选择, 你是拘泥于不合时宜的概念呢,还是义不容辞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舍其自身财力为中华民族后人能看到祖先优美的文化遗产作一份贡献。我们的文博管理者冷静地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你不是系统内的人, 你会作何种选择?
3, 有关法律对照及台湾地区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其它法律都必须遵守它, 不应超越它的权力,也可以说它是上位法, 其它都是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宪法》对属于国家资源是怎么明确的?《宪法》第九条明确: “矿藏丶水流丶森林丶山岭丶*原丶荒地丶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丶*原丶荒地丶滩涂除外” 。这里并没有提到“出土文物”, 是疏忽?非也!既使在《物权法》中也沒有直接提“出土文物”, 《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说: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 。行文并没有具体指向, 而在《物权法》中讲到其它国家资源时, 都是明确具体指向的, 如矿藏丶水流丶海域丶无线电频谱丶国防资产等。在实际操作中, 既使法律明确是国家资源的, 如矿藏丶水流等, 私人企业开矿后, 产品归谁?渔民在水域打渔后收入归谁?饮水企业取江河湖水作原料是否合法?
再看, 我党领导的共和国大陆这边, 从理论上讲总比海峡对岸的台湾制度先进吧, 否则就不能解释国民党会退居台湾, 人家是怎么处理老祖宗留下的遗产的, 笔者看他们的法律行文实事求是,求实务实好理解好执行。如台湾地区《古物保存法》第七条明确: “埋藏地下及地下暴露地面的古物概归国有” 。它不是只提出个概念, 而是明确古物存在的两种形态, 只有这两种静止的原始的古物形态才归“国有”。
总之, 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是不会产生思想认识混乱, 造成执行各自理解, 形成社会混乱和矛盾的,否则, 这样的法律条文起不到规范社会行为的正能量作用,反而会给社会添乱。
4, 准确释义理解所谓的“出土文物”。 法律文本上的所谓“出土文物”原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底下(水中) 无家族明确凭证证明的无主的具有历史丶科学丶文化丶艺术价值的人类生产生活留下的遗存。它的另一种表述应为在发掘地尚未出土的一切无主历史文化遗存, 简称“出土现场无主文物” 。换言之,1, 无价值的不能定义为文物, 如一段“烧火棍”, 一块“破陶片”;2, 因各种历史原因, 早已离开出土现场, 也无法考证追踪, 就不能再定义为“出土文物”, 如某人曾任某职务, 现早已离任, 你能永远认定他是什么长吗;3, 至多对某一文物称为“曾经入过土的文物”, 有的前面还要加“可能”两字;4, 城市土地国有化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决定了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多元化, 更决定了应实行人文资源的多元化, 怎么可以立法思想自相矛盾呢?5, 已在民间和社会上的各种文物不能再以想当然的思维方式进行法律概念定义, 没有确凿证据不能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无端剥夺人民的文化权利。如现在腐败严重, 但你能说干部人人是腐败份子吗;6, 既使明确判定曾是出土的文物, 对用合法收入善意购得的人民来说, 也要合法认可, 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共产党的政策;7, 不应把源头管理问题与文物的本身合法定位混为一谈, 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如果涉及某个领域的事物本身都用推理方式都用追根溯源方式处理问题, 那现在总量远超过GDP的几十万亿银行储蓄是怎么分布的, 现在有亿万资产的数万人, 称千万富翁的有上百万人,你能无端去查他们的财富是否全是合法积累吗?
三,唯有面对现实, 实事求是, 因势而变, 顺势而动, 才能获得“双赢”结果
1, 以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为动力, 依靠全体人民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为工作指导方针, 全力支持人民收藏,藏宝于民与藏宝于国同等重要同等地位, 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样性是国际潮流, “民间有国宝”“国宝在民间”不是国家的耻辱, 是国家的光荣, 是社会文明丶宽容丶和谐的标志, 只有共同携手, 才能开创中国文博事业发展新局面。
2, 全面放开所有文物的收藏丶保护丶传承丶流通, 只有全面地合法地流通才能实现真正的保护, 对各种文物一视同仁, 不应有歧视政策。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只能在被社会认同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尽快刹住荒谬的“无据打假”歪风和“不允许”政策怪论, 让各类中华文物回归到人人尊重丶珍惜丶爱护的本位, 以中华文物的尊严展现中华民族的历史风貌。
3, 顺应新一届党中央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多放权力, 少些约束, 加强服务和管理, 以调动服务对象积极性为出发点,焕发社会活力, 转换视角,把“包袱”转变成资源, 把“对抗”因素转变为保护力量, 把“心结”转变为送上门的“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付功夫” 的好事, 内外结合, 专兼融合, 不分你我, “*”(民藏)“宝”(馆藏)同视, 共同谋划发展中国文博事业。
4, 正视历史, 不计前嫌, 剔除少数不法分子, 体制内外长期对恃均无好果。现阶段因曾经是出土的文物而形成的文博历史事件, 有诸多不可预料的主客观原因, 这个社会责任历史会作出公正结论, 主政者不用忧心忡忡。联手是唯一出路, 合作将获“双赢”结果, 对抗和压制必定两败俱伤, 人民是压不垮的, 且最终人民永远是胜者。国共都开启第三次合作大门, 也不会因战争牺性2800万同胞而永远为敌下去, 何况同为保护中华文物为已任的体制内外同行呢, 相信我们的文博管理者会明白这个道理的。
如果我们的长期说理还是听不进, 以为权大于法(根本大法), 权大于天(人民根本利益), 还是无动于衷或搞反作用力, 温温而雅的领域不是不会发生闹天庭的事件的。
第五节 告诫文博系统认真做好“三篇文章”切中时弊
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把中华文化提高到历史新高度, 指出它“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中华文化要“四个讲清楚” 。近日, 有关媒体负责人传达了有关信息, 要求文博系统做好“三篇文章”, 即: 文博系统要不要走群众路线? 文博系统要不要深化改革?文博系统反腐沒有保护神。笔者认为, 这三个题目的提出肯定不是出之系统内部, 这三篇切中时弊对症下药的文博大文章, 至少是有关主管领导审时度势有针对性地开出的药方, 而且高明之处在于启发自觉, 要求他们“自我觉醒”, “自我革命”, 不要麻木迟钝, 等到外界力量来推动你就被动了。这是我党执政水平提高领导艺术进步的又一例证, “团结大多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来开展工作是我党的一贯方针。我们要清除的只是极少数不明大势丶顽固不化丶自身不干凈的阻碍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的腐败分子, 对于大部分体制内同志来说,还是思想认识和思想境界问题, 那只有用“团结一一批评一一团结” 的方法, 促使其思想认识转变。
一, 为什么说文博系统走群众路线还是个问题
按理说, 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是我们执政党一贯的长期方针, 我们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和平建设时期, 凡是认真贯彻这个方针的, 革命丶建设事业就胜利就成功, 凡是违背这个方针的, 就会受挫折丶失败, 这已经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这是因为我党本身就是从人民群众中诞生的, 是代表人民群众而生存发展的, 你离开了人民群众还有什么事情可做, 还有什么成绩功劳可言。这是我们建党九十余年共和国成立六十余年来人所共知的最浅显的立党立国道理, 怎么会有人不懂呢!可我们有的部门有的同志竟会忘记这个基本道理, 竟会忘记我们是从哪里来的, 在为谁工作, 以谁的是非评判为标准, 甚至到了长期脱离社会现实, 长期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地步。有人会说, 你这个判断有点危言耸听, 现在有哪个部门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且慢, 你别心急, 听我慢慢道来是否有道理。
首先, 什么是人民群众, 什么叫群众路线?这个基本问题必须搞清楚。对于党.中.央来说,13亿中国人民当然是它的人民群众了, 因为它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从广义上说,一个管理部门对于普通老百姓及系统内的下属当然就是可以称为人民群众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确实找不到一个部门从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但这次领导讲话的意思及本文主要是从狭义上说的, 一个部门都有特定的人民群众指向, 它主要是指管理部门的服务对象丶工作对象及相关相涉人员, 如教育系统的人民群众就是学生, 医疗系统的人民群众就是广大病人。我党一贯强调的坚持走群众路线, 除了要听取一般人民群众的意见外, 更主要的是要听取服务对象丶工作对象及相关相涉人员的意见, 如你要进行企业制度改革能不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吗。同样,文博系统要认真履行保护中华文物这一神圣职责, 你能无视数以千万计的收藏队伍吗, 特别是无视拥有收藏数百万计中华文物的广大收藏家群体这一最大的国情吗, 收藏家群体的本质特征是倾其全力参与中华文物的保护, 是另一种用血肉身躯保卫中华民族, 捍卫民族尊严的民族英雄。而你在系统内搞自我循环, 或者找些不沾边的社会知名人士来夸夸其谈, 从来不与真正掌握大量中华精美文物的收藏家们打交道, 这叫走群众路线?这叫“做做样子,走过场” 。无数事实已充分证明, 不走群众路线不可能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好的政策, 不走群众路线任何事业不可能成功, 不走群众路线只有死路一条, 不走群众路线, 违反人民意愿执政, 人民将抛弃这个党, 前苏联垮台的教训已充分证明。
其次, 文博系统认真地真心实意地走群众路线, 虚心听取意见, 是部门性质回归的基础性工作。文博系统要走群众路线, 就应该放下架子公开地真诚地向社会相关人士征询意见,听取真知灼见, 不搞选择性听取意见, 凡是有道理的就应该吸收,不符合实际的就应该改进, 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 拜人民为师, 向人民学习, 真正担负起代表人民行使保护中华文物的光荣职责。以人民(特别是广大收藏爱好者及收藏家群体) 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以最大限度保护传承中华文物为已任, 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保意识为重要职责, 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丶实现文化强国为崇高目标, 只有这样, 我们的文博系统才是人民需要的文博系统。
二, 以文博反腐作为深化改革切入口, 唯有这样, 文博系统才有生机
党中央早就明确, “不管是谁, 只要触犯党纪国法, 一律严惩”, 不存在法外开恩。近日,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并公布举报渠道,就是证明党中央坚决反腐的决心。可到目前为止, 文博系统没听说过有一起腐败案件被查处, 这绝对是反常现象, 毎年上百亿的文物专项支出, 其中没有猫腻有谁相信。 现在拍卖市场一片混乱, 虚假的天价拍品中有多少是暗中勾结流入私囊, 一查就露馅。收藏界不断在呼吁在举报, 没有一件有下文, 这绝对反证了这个系统问题很多很大, 只要下决心查, 一定会有比足球界丶石油部门更黑更可恶的惊天大案。好在现在领导已发话“文博反腐没有保护神”, 这是查案的表态, 这是查案的动员令, 这也是案件当事人自首揭发丶立功赎罪的最好时机。我们坚信尽管文博系统腐败案时间长涉及面广情況错综复杂, 但只要分清楚主观故意与被动参与, 有险恶用心与不知情犯错的界限, 可以把大多数人解脱出来, 为文博反腐扫除思想障碍,文博系统的“老虎丶苍蝇”一定会浮出水面, 最终一定会还人民以放心。文博系统只有真正的反腐启动, 才有可能各级干部(或者新调入的) 及广大专业管理人员思想真正进入思考怎么推进改革, 怎么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只有队伍纯洁了, 才有可能行动, 如果想依靠自身不干凈的人去推进改革, 这可能吗?如搞官样文章的改革, 只会玷污改革的名声, 败坏改革的信誉, 这是个大前提。
在干部队伍基本纯洁的基础上推进文博系统改革, 要解决如下问题:
1, 《文物保护法》修改的立足点重新审视问题, 修改为真正体现人民意愿的一部善法;2, 国有馆藏与民间收藏的法律地位同等问题, 并给予民藏政策支持;3, 明确人民群众收藏中华文物具有合法性丶合理性, 是传承中华文物的重要渠道这一政策法规问题;4, 保护文物与依法流通的辨证认识问题, 及各类文物交易市场的合法性问题;5, 文物艺术品拍卖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及明确管理处罚主体;6, 文物艺术品鉴定的法律责任及追究问题;7, 源头保护的责任主体及操作问题;8, 文物捐赠收购的法规制定问题;9, 文物专项支出的审查丶公示丶追责机制问题;10, 专业队伍培养丶选拔丶淘汰丶更新问题;11, 建立专兼融合的文博学术研究体制问题;12, 建立中国文物保护咨询委员会问题, 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13, 建立中华文物(国有丶民间) 中外文化交流管理制度问题;14, 文博媒体宣传及监管机制问题;15, 建立各级文博机构与收藏家定期沟通机制问题;16, 文博系统及文物艺术品市场违法违纪举报投诉机制问题;17, 制定各类文物艺术品市场交易规则及明确处罚办法和操作主体问题;18, 全面清理原有学术资料及教学理念丶观点, 全面剔除脱离实际的已不符合现实的错误结论和观点问题;19, 建立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公私文物统计备案资源库问题;20, 启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制度丶框架设计问题;21, 建立民间收藏的中华精美文物向全国全世界展示的工作机制问题, 最大限度地用好这一增强民族自豪感丶民族凝聚力的极佳载体。
张建国
----签名档 --------------------------------------------------------
德藏收藏网欢迎您!
|
Posted:2015/4/27 12:35:0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