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应当纳入法律之中
文物鉴定只要收费,就已经构成了一种经济合同关系,购物时出售假要承担责任,而鉴定中的错误结论,这和出售假的性质道理是一样的,也应当纳入法律之中,因为错误的结论,给别人带来的定然是经济的损失。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那就会让太多的人置于法律之外,这正是文博界混乱的根源所在,当然现今难以实行的根本原因是最终由谁来辨定的问题,相信这一点会在不远的时段将得到解决,因为古瓷的多元素成份和传承的历史之痕,以及入土的特殊性是有依据可循的,而一旦这一切可以纳入科学依据的轨道上,便全然可以。而在这之前,也同样可行,字据立下,日后有错同样一并追究不晚,而这也可以达到拨乱反正得目的。我赞成、拥护并履行这一宗旨,文博鉴赏如若不能这样做则想要真正做到传承文明、守护中华文化的精髓将永不可能。所以应当将文博鉴赏纳入法律规范的条例之中。
宁玉新先生自觉并率先地站出来,说明了胆识与实力,天下真正的鉴赏者也当如此才对。不然凭什么为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