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新兵
头衔:未定义
帖数:24
金钱:352
Y 币:2
|
|
{收藏} 楼主 信息 | 留言 | QQ | Email | 主页 | 编辑 | 引用
学习“《文物保护法》修改决定”的点滴体会
学习“《文物保护法》修改决定”的点滴体会
母 智 德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后颁布实施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决定》对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作出了四点修改,并要求“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现行《文物保护法》共8章80条,此次《决定》作出的四点修改,主要涉及“第三章考古发掘”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章馆藏文物”的第四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的第一款。
这里,重点谈一谈《决定》对“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的两处修改。
《决定》的第三条规定“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条文是:“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按照《决定》删去“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之后,就意味着文物商店的设立可不再通过国务院文物部门批准,而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即可设立。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而《决定》的第四条“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也就是说,今后“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再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而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取得。
以上两项条款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简政放权”的执政理念,大大降低了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准入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在法律上为民间收藏文物的交流、交易创造了更加宽松、有利的条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国所有的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都应当明白并理直气壮地坚信:民间的文物收藏和自由交易是合法的,因为在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的。
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章民间文物收藏”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毋容置疑,中国民间的文物收藏者,其所收藏的文物的来源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除“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而获得的文物外,再就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例如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古玩市场”、“旧货市场”、“文物摊点”通过合法交易取得文物。因此,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是通过上述五种方式取得的文物都是来源明确与合法的,是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仅承认、保护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性,而且在“第五章民间文物收藏”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何谓“流通”?广义的流通是商品买卖行为以及相互联系、相互交错的各个商品形态变化所形成的循环的总过程,它使社会生产过程永不停息周而复始地运动。狭义的流通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运动过程,由售卖过程和购买过程构成,它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和条件。《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民间收藏的文物也可以作为商品通过“售卖过程和购买过程”实现流通。也就是说民间收藏的文物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地售卖与购买是合法的、应当受到鼓励和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与时俱进的、公正的,是合符国情、深得民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文物收藏和民间文物的依法流通,一直是肯定的、支持的,并大力保护的。但是,在当今的中国文博界,特别是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在如火如荼、催人奋进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大潮中,依然雷打不动、老气横秋、我行我素、裹足不前,他们不但不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有关民间文物收藏和民间文物依法流通的法律条文,反而别有用心、不遗余力地打压民间收藏,千方百计干扰民间文物的依法流通,甚至同一些不良媒体沆瀣一气,歪曲、篡改法律、法规,误导舆论、搞乱人心,致使兴盛了几十年、规模宏大的民间文物收藏始终处于边缘化,乃至被“妖魔化”;本来能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巨大贡献的民间文物流通,则更是被一些如狼似虎的利益集团所把持、所垄断,处于为特权阶层服务、为少数人牟利的颓废境地。
中国的民间文物收藏是一块肥而不腻的“大肥肉”,是一座蕴藏量极为丰富“黄金宝库”,但却遭遇到“宫内是宝、宫外是*,国外是宝、国内是*”的离奇待遇;中国文博界的乱象由来已久、积重难返,今欲治、谈何易!不过,古人有云:“沉舟侧伴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我们坚信,中国文博界这个“独立王国”的铜墙铁壁,一定能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万霆雷钧所冲破;民间文物收藏和民间文物流通也定能在“善聚民心、善纳民意”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推进下,在充满正能量的千百万民间收藏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得到空前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签名档 --------------------------------------------------------
德藏收藏网欢迎您!
|
Posted:2015/5/12 17:10: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