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鉴定法应当逐步形成,逐步进行规范,最终让文物鉴定走在法律的监控之中,这项工作,也许十年,二十年,但却一定要做,不然文物鉴定将永远是在乱仗之中,这样,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们说苍天之下,自古不可以给任何人以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将其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的条例之中,那能说对说错不负责任,这原本就是不该出现的,更不能允许任何人拥有这种特权,而现实中的专家们对其所言所行,对与错,都应最终有一个结论,就像商店一样售出的货,是对是错,是真是假,售者是要负责任的,这才合理,可泱泱大国,竟然不能对专家们的定论的对与错无结论可下。原本对于国家文物更应当把关严格的事,反倒乱成了一锅粥。专家收费鉴定是只收费,不负责,谁也管不了,谁也管不上,睁着眼说瞎话,个别专家甚至面对全中国,全世界,错误连篇,胡乱说话,而且一次说,两次讲,以至出的书也全然有错。这一切的一切,全然一路通行,这些事实上,就是一种特权,而这是错误和可怕的,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历史文化都说不清,连自己祖先留下的作品都不认识,这太可悲了,可现实却有那么多的人,却拥有了致法律之外的特权,有谁来检查,谁做监督,谁又在查证鉴赏者是否收了钱,却兜售的是假冒伪劣的结论呢?这一切是值得反思的。
当然,我们说文物鉴定不能像售产品一样那么直接,它有它的特殊性,但也得开始逐步设立一些粗线条,进行约束和规范性的条款。比如说,设定一些这样的条文(以瓷为例),如对,唐邢白,唐越器,唐秘器,宋十六大窑,元青花,明,清官器等,以真假的界定是,定在民国为界,真能认在民国前为对,反之将真认在现仿为错,或将现仿认在民国前为错,认定在现仿为对,那么比方以这样设定对与错,真至假定是有罪的,要受到问责(当然有罪不等于坐牢,因为这与其它的罪行是不同类),至于怎样处理是另一回事。为什么要从最低层面来设定,因为我曾见过一外国鉴定认证的一种探测工具,也就两根探杆,它确立不了具体年代,但它对民国前与现仿有绝对的认证功能。当面对现代器物时,它呈现交叉状,但面对民国前的一切器物时,它都是呈张开状,这个国家也许是依据中国古瓷内含多元素的原理来研制的。正是因为我见过这样的工具,所以我建议相关部门能依据中国古瓷内含多宝的原理或其它能及早研制出自己的工具,而我们现今的矛盾是,在真的假的这一点分不清说不明,而如果先定一个最底层的标准,以民国为界,解决了第一步后再向第二步迈进,这样就容易了。假如说一个专家连民国前与民国后都分不清断不明,那一定有问题,而当专家所断是对是错,用类似外国的这个小工具证实一下(最好能用自己研制的),如果,专家全错了,那就假定有罪,有错,有责任,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给谁定罪,而是为了拨乱反正,让人们负起责任,最终能起到这样一个结果,他看不懂看不明的不会胡说,而规矩是定给不守规矩的人,现今明摆的是什么,没见过,没看懂的全断假,我们说假的断真不可,真的断假也不行,不能说对说错,而又没任何责任。这样害人太深,而针对这一切,必须规范在法律之中,这样才是唯一的出路,才能真正的拨乱反正,才能真正的保持好中华瓷业发展的精髓与文明 。